平陽男子幾千元賣掉報廢車 卻要連帶賠償15.6萬元
2015年11月20日 09:56
來源:溫州商報 作者:華萱
平陽有兩名男子想從報廢車上賺點錢,他們以幾千元的價格出售后,反換來15.6萬元的連帶賠償責任。法院在對原告何某的合理損失進行認定后,判決被告陳某賠償原告何某經濟損失15.6萬元,被告李某、楊某對上述賠償款承擔連帶責任。
平陽有兩名男子想從報廢車上賺點錢,他們以幾千元的價格出售后,反換來15.6萬元的連帶賠償責任。近日,平陽法院審理了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2014年8月,何某騎著人力三輪貨車從平陽縣鰲江鎮前往錢倉鎮,當他在一個路口騎車右轉彎時,與陳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三輪貨車當即側翻。隨后,何某被送往醫院治療。
交警部門經調查,認定何某與陳某負事故同等責任。陳某駕駛的小轎車,登記車主為李某,且車輛的強制報廢期和核驗有效期均為2012年9月30日,因是報廢車輛,該車并未購買相應保險。
因在賠償問題上始終協商不下,何某將陳某及車輛登記車主李某告上法庭,索賠30余萬元。李某提出早已將車輛轉讓給楊某,申請追加楊某為共同被告,法院予以準許。
“我在2011年11月將車賣給楊某,當時車輛保險手續齊全。不過當時沒有簽訂車輛轉讓協議,也沒到車管所辦理過戶登記。后來,楊某曾打電話和我說把車當配件賣給修理廠。”李某在法庭上答辯道。
“李某沒有把車轉賣給我。2013年,李某委托我以4500元的價格賣給陳某,我只是幫他賣車而已。”被告楊某聲稱只是出于好心幫忙,自己無責。
陳某承認自己是在2013年是從楊某手中購得該輛報廢車,對于交通事故,他愿承擔一半責任,但認為原告何某主張的賠償金額過高。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陳某購車時,車子已達強制報廢標準;而楊某辯稱其受李某所托轉賣車輛,由于無證據能夠證明,法院不予采信;至于被告李某,其辯稱已在2011年時將車輛轉讓,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作為該報廢車輛的登記車主需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相關規定,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被多次轉讓,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可以請求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法院在對原告何某的合理損失進行認定后,判決被告陳某賠償原告何某經濟損失15.6萬元,被告李某、楊某對上述賠償款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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