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歲男童穿拖鞋在教室摔傷 幼兒園被判賠8萬余元
2015年10月19日 13:45
來源:浙江在線·浙江城鎮網
10月19日 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教育機構沒有完全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近日,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依法一審判決市區某幼兒園賠償6歲男童樂樂(化名)各項損失84907.7元。
浙江在線·浙江城鎮網 10月19日 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教育機構沒有完全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近日,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依法一審判決市區某幼兒園賠償6歲男童樂樂(化名)各項損失84907.7元。
樂樂今年6歲,是市區某幼兒園學生。去年9月11日下午,樂樂在幼兒園教室內摔傷,后老師通知家長,并一起將樂樂送往醫院救治。經鑒定,樂樂右肱骨外髁骨折(累及骨骺),該損傷已構成十級傷殘。損傷后的護理期限擬為90日,營養期限擬為90日。因在賠償問題上樂樂家長與幼兒園協商不成,2015年7月10日,樂樂家長向越城區人民法院起訴,向幼兒園索賠人身損害經濟損失111526.93元。
法庭上,樂樂的父親稱,樂樂在紹興市中醫院住院治療16天,共花去各種醫療費12590.93元。樂樂在教室里受傷屬于帶班老師對學生疏于照顧。樂樂的援助律師認為,樂樂只有6歲,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在學校教室內可能出現的危險,不可能認識、預見和避免,幼兒園應對樂樂的人身損害承擔全部責任。
幼兒園方面則稱,幼兒園方發給家長的《幼兒入園家長須知》中明確指出孩子入園不得穿拖鞋。事故發生當天,樂樂是穿著拖鞋來幼兒園的。2014年9月11日下午午睡后3點半左右,王老師安排幼兒戶外活動。由于前日下雨,大型玩具上有積水,老師安排孩子坐在教室內等候,老師去衛生間拿拖把時,樂樂在教室內開心地跳躍,不慎摔倒致傷。幼兒園在樂樂發生意外時,第一時間通知家長,并積極采取救護措施。幼兒園盡到教育和告知義務,樂樂所受的傷害實屬意外,園方不承擔全部責任,雙方應當按責任大小進行承擔。
法院核定,樂樂因本次事故產生的合理損失,包括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鑒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111884.63元。法院認為,樂樂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上學期間在幼兒園教室內摔倒受傷,幼兒園應當承擔責任。中心幼兒園系具辦學許可證的事業單位法人,樂樂就讀的幼兒園系中心幼兒園的下設機構,故應由中心幼兒園承擔責任。樂樂穿著拖鞋上學,存在一定安全隱患,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故應對自身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綜上,法院酌情確定,由中心幼兒園對樂樂除精神損害撫慰金外的合理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近日,越城區人民法院一審遂作出上述判決。
相關新聞:
網羅天下
頻道推薦
智能推薦
圖片新聞
視頻
-
滕醉漢醫院耍酒瘋 對醫生大打出手
播放數:1133929
-
西漢海昏侯墓出土大量竹簡木牘 填史料空缺
播放數:4135875
-
電話詐騙44萬 運營商被判賠償
播放數:2845975
-
被擊落戰機殘骸畫面首度公布
播放數:5357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