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專門出臺法律援助意見 申訴和法律援助更方便
2015年10月05日 09:49
來源:嘉興日報 作者:楊 茜
日前,市中級法院和市司法局聯合出臺《關于實行申訴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市中級法院在受理申訴時,應告知申訴人如經濟困難,可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并出具《申請法律援助告知書》。
日前,市中級法院和市司法局聯合出臺《關于實行申訴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同時,為了便利群眾,今年國慶長假后,市司法局還將在市中級法院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駐援助律師定期值班,開展義務法律宣傳、免費法律咨詢及申訴人法律援助指引。
《意見》規定,申訴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例》所確定的事項范圍,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代理人的,可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申訴案件的范圍是案件當事人不服法院已生效裁決,按照《訴訟法》的規定,向法院提出的民事、行政(含國家賠償)再審申請和刑事申訴。
《意見》明確,市中級法院在受理申訴時,應告知申訴人如經濟困難,可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并出具《申請法律援助告知書》。市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申訴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及時審查,并于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法律援助律師接受申訴案件指派后,可持法律援助公函或者《指派通知書》及執業證到法院聯系工作、交換意見、陳述理由,按照有關規定免費查閱、摘抄、復制相關案件材料,法院應當提供便利。法律援助律師審查后,如認為原裁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得當,應向申訴人釋明;如認為原裁判結論并無不妥,但存在一定瑕疵,可向申訴人釋明情況提出法律意見,經申訴人同意并承諾息訴罷訪的,可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法院再審案件,包括上級法院指令再審和檢察院建議再審、抗訴的案件,有關法律援助事項參照《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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