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副駕駛后排需系安全帶 出事故后自身要負責
2015年09月09日 13:53
來源:浙江在線-今日早報 作者:王晨輝
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都應該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這是保護自己的一種方式。林先生認為,自己出了交通事故受了傷,應該由肇事司機、車輛所有權人共同擔責,保險公司要先行賠付損失。
浙江在線09月09日訊(今日早報通訊員 鹿軒 記者 王晨輝)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都應該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這是保護自己的一種方式。一般坐車的人一直有一個誤區,認為系安全帶是司機的事,坐在后排的位置安全系數高,懷著僥幸心理,往往不系安全帶。
42歲的溫州龍灣人林先生就因為這個“僥幸心理”吃了虧,他坐在汽車副駕駛后排的位置,因為沒有系安全帶,出了交通事故之后受傷。日前,法院認定,受害人未系安全帶,自身有過錯。
受邀外出游玩
未系安全帶出車禍
林先生是龍灣人,在溫州市鹿城區雙嶼某鞋廠工作。
去年11月1日晚上,同事陳先生約林先生一起外出游玩,開了鞋廠的一輛七座面包車。當時林先生坐在副駕駛后面的位置,同乘的還有周先生。
當天晚上11點10分,陳先生開車經過鹿城區南浦路由南往北,經過南浦橋前地段靠左側道路逆向行駛。這時,34歲的溫州市民曹先生(化名)駕駛一輛轎車對向開來,兩車前部發生碰撞。
經過交警認定,駕駛面包車的陳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對方司機曹先生無責任。
車子“掛彩”不說,乘客周先生和林先生都受了不同程度的傷。林先生的傷勢尤為嚴重,下頜骨牙槽粉碎性骨折伴相應牙齒脫落、碎裂。經鑒定,他的傷勢構成交通事故十級傷殘。
車子借給朋友
結果自己也成了被告
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的林先生覺得郁悶,對方車輛司機曹先生也很鬧心。當天晚上,他開的車是從朋友王先生處借過來的,車輛所有權人是王先生,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
陳先生當時駕駛的七座面包車,登記在鞋廠名下。
林先生認為,自己出了交通事故受了傷,應該由肇事司機、車輛所有權人共同擔責,保險公司要先行賠付損失。
他把當天約他一起出去玩駕車的陳先生、面包車的所有權人鞋廠、對方車輛駕駛司機曹先生、對方車輛所有權人王先生、對方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都告到了法院。
林先生要求陳先生、鞋廠、曹先生、王先生共同賠償13.8萬余元,這還不包括后續治療及牙齒整容費用,這些費用以后實際產生之后另行主張。他要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對上述損失先行賠付。
2015年4月30日,鹿城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法院認定:受害人未系安全帶自身有過錯
2015年7月1日,溫州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經審理查明,事故發生后,肇事司機已賠了林先生3.7萬余元。車上另一名傷者周先生表示不起訴并愿意放棄交強險賠償限額。
事發后,交警部門認定車輛使用人曹先生對事故無責任。沒有證據證明車輛所有權人王先生對事故有過錯,所以車主王先生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傷者林先生庭審中主張,他坐的面包車沒裝安全帶,車有瑕疵,作為面包車所有權人,也就是鞋廠,也要與司機陳先生承擔連帶責任。對于這項主張,林先生也沒提供證據證明面包車沒裝安全帶,所以鞋廠也不需要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傷者林先生受同事陳先生的邀請外出游玩,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外出時的自身安全負有必要的謹慎義務。林先生坐著陳先生開的車,自己沒系安全帶,顯然沒注意照顧自己,具有過錯。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
從事故結果看,作為和傷者林先生同屬車上人員的司機陳先生,用了安全帶沒受傷,這表明傷者林先生沒有系安全帶的行為,確實加重了自己的傷害程度。
法院據此認為,傷者林先生因沒系安全帶,要自行承擔10%的責任,剩余90%的責任應當由肇事司機陳先生承擔。因對方車輛當時已投保了交強險,據法律規定,林先生的損失在交強險范圍內應由保險公司先予賠償。
9月8日,鹿城法院一審判決肇事司機陳先生賠林先生9.7萬余元(不包括先行賠付的3.7萬余元),判決保險公司賠林先生1.2萬元。
法官提醒,車在運行,其安全狀態就處于不確定情況,路上的狀況種種,上車第一件事情系安全帶不僅是司機要養成的習慣,也是每一個乘車人要養成的習慣,無論乘客在車輛中所處的位置是前排還是后排。坐車系安全帶,這不僅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義務,也是保障意外發生時,將損害減到最低的自我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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