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官微曬清單 證明“你媽是你媽”并不可笑
2015年09月08日 08:47
來源:浙江在線-今日早報 作者:李攀 華煒
要證明“你媽是你媽”,以后別再“麻煩”公安部門了。通常來說,親屬在一個戶籍戶口登記簿內,里面已經記載了彼此關系,申請人持身份證、戶口簿就可以到公證機關申請公證即可,基層派出所也能開具。

浙江在線09月08日訊(今日早報記者 李攀 華煒)要證明“你媽是你媽”,以后別再“麻煩”公安部門了。日前,公安部官方微博“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曬出了18個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截至9月6日,這條微博已經被轉發了7400余次,評論超過千余條。
其中“點贊”的不少,很多人認為早該把這些清單拿出來“曬一曬”,畢竟公安機關不是“辦證機關”。但也有人提出,這些“證明”接下來到底該怎么開,卻并未作出詳細的解釋。
本報記者走訪杭州多家基層派出所和公證機關調查發現,目前,這18項證明中,有些仍“繞不開”公安機關,有些即便找公證機關也無法辦理。
公證機關
特定情況下,證明“你媽是你媽”并不可笑
如果18項證明不再由公安機關出具,那么辦事者又應該敲哪個部門的“門”呢?
微博圖解中將5項證明“劃歸”公證機關開具。
如微博第2條: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寫錯誤,如銀行存單、學校、單位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證明是同一個人的,由公證機關證明。
杭州市國立公證處的工作人員表示,銀行存單、保險單等記名財產憑證,一般情況下都是實名制且留存當事人的身份證件,如姓名登記錯誤,進行更正登記即可。
只有個別情況下,比如存款發生在實名制之前,保險人無身份證等,就需要公證機關進行公證。那么,在企事業單位上班的,可由所在單位調出個人檔案,單位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證明張三就是李四,這樣公證機構即可核實并出公證書;
沒有單位出具證明的或者檔案遺失的,只能收集一些旁證,如申請人寫一份自證材料、知情人寫一份證人證言,并注明對證明材料真實性負法律責任,公證機構也能做出公證。
另外,微博中第7條提到:戶口登記以外的親屬關系證明也由公證機關出具。
對此,國立公證處的工作人員解釋,其實證明“你媽是你媽”等親屬關系并不可笑,尤其是涉及到出國、遺產繼承等情況時,這類證明非常重要。
通常來說,親屬在一個戶籍戶口登記簿內,里面已經記載了彼此關系,申請人持身份證、戶口簿就可以到公證機關申請公證即可,基層派出所也能開具。
但是因戶口遷出、登記內容不完整、未登記(如“黑戶”)等情況,那么公證機關就要像“偵探”一樣,通過其他有公信力的部門(如檔案部門、工作單位)提供的人事檔案證明、出生證明、結婚證明、獨生子女證明等來佐證,摸清申請人家族內的親屬關系。
實在不行,還有親子鑒定的這個辦法。
償還能力證明,公證機關也開不出
杭州市國立公證處副主任岑維侃說,以上兩個證明,是公證機關經常遇到的,也是有能力出具的。但是微博中提到的另外三個證明,他認為有必要“說清楚”。
“微博第10條,公民的家庭收入狀況和第17條所說的房產狀況,這兩個確實不屬于基層派出所能夠掌握的情況,但是公民在出國、留學、移民中又常常要用到,這兩類證明應該統稱為個人資產情況證明。”岑維侃說。
個人資產情況證明包括銀行出具的存款單據、工作單位提供的工資收入單據、國土或房管部門提供的相關登記資料以及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股權登記資料等等,申請人攜帶這些資料可以到公證機關要求公證。
但個人資產情況證明僅針對個人,并不涉及家庭整體收入狀況的公證。
至于微博第5條,償還能力證明,別說公安機關開不出,公證機關也開不出。
“原因很簡單,一個人的償還能力包括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舉個例子,一個人向他人或銀行借貸,還款期限到了,如果他成了‘老賴’,有錢也不還,公證機關怎么去做這個償還證明?”岑維侃說。
沒有調查權,有些證明仍繞不開公安機關
岑維侃表示公證處是一個基于法律、基于事實對當事人出具的材料進行公證的部門,證明材料必須由相關部門提供,“公證處要做的是核實這些材料真實可信”,并以此出具公證書。
例如個人資產證明中有關房產狀況的證明,公證機關確實可以直接出具公證結果。根據《物權法》和《不動產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房產情況由不動產登記部門掌握并出示相關證明,據此可以出示公證書。
但是公證處只有核實權,沒有調查權,有些證明目前仍然繞不開公安機關。
“就拿戶籍外的親屬關系證明來說,我們接到當事人的申請后,最簡單的辦法是找公安機關查詢歷史戶籍資料或者檔案部門收錄的檔案資料。可是實際操作中常常遇到的情況是,有些部門不愿提供相關信息,相互之間推諉,公證部門也沒辦法。”岑維侃說。
他表示,造成這一現狀的主要是部門之間存在信息壁壘、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給申請人和公證機關都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
如果能解決這類難題,那么很多“奇葩”證明也就沒有存在的價值了。
基層派出所
只有責任主體明確,才能方便群眾,減少群眾對民警開證明的誤解
公安部官方微博曬出18項不應由公安機關開具的證明,目的之一是為了劃清職責,給基層派出所減輕壓力。
如微博第3條:身份證丟失或損壞,需要乘機、取款、報名、考試等,需出具身份證明的,可到公安機關身份證辦證中心補辦,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2個工作日即可領取)。公安機關在補辦身份證上沒有附加條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又比如微博第8條:婚姻狀況證明顯然是民政部門的職責范疇,申請人自然應該向該部門申請證明。
“微博里公布的內容只能說算是官方的一種回應,但具體到我們的實際工作中,缺乏相應文件的支持。”杭州南星派出所的民警沈毅直言。
例如微博第14條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微博給出的解釋是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了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申請派出所出具證明,對個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但實際情況是,省公安廳今年出臺的《浙江省公安機關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規定(試行)》中,明確提到:因從事某種特定職業或行業以無相關違法犯罪記錄為前提條件或因出國(境)、訴訟需要等,可以由公民本人提出申請,公安機關出具證明。除這些特殊情況以外,公安機關不受理公民提出的證明申請。
沈毅介紹說,遇上群眾需要開具此類證明的,派出所通常從便民的角度出發,依據現有的法律法規執行,并非如微博所說的一律不向個人出具。
他同時提到,由于信息不對稱、資料錄入缺失等原因,基層派出所暫時沒有辦法掌握公民全部的違法犯罪記錄,如年數較遠的或者異地的一些行政處罰等,因此開具這類證明,有時候派出所也很頭疼。
在沈毅看來,問題的癥結不應該是“哪些證明不該由派出所出具”,而是政府相關部門應該出具一個明確的條例,規定“哪些證明是不需要開具的”,或者“哪些證明應該具體由什么部門負責”,只有責任主體明確,才能真正方便群眾,減少群眾對民警拒絕開具證明的誤解。
微博中涉及到的其他易造成誤解的證明
1.身份證15位升至18位后,原號碼不變,需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這是由一代身份證升級到二代身份證造成的,民警的建議是最好直接到公安機關換證。
2.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辦健在證明可以直接到戶籍所在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辦理,辦理時需攜帶身份證、戶口簿,“工作人員重點審核相關證件信息是否一致,是否與本人相符,即可當場辦理。”也可由當事人本人到公證機構申請,即可出具公證書。
辦理死亡證明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在醫療衛生機構死亡或在來院途中死亡(含出診醫生到現場已死亡),新生兒死亡(含活產隨即死亡),由負責救治或接診的執業醫師填寫。
(2)在家、養老機構、其他場所正常死亡,由家屬持本人及死者的身份證、死者戶口簿、生前病歷到戶籍地或現住地所在的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簽發《死亡證》。
(3)若醫療機構均不能確定是否屬于正常死亡者,其家屬可以向當地公安部門申請判定死亡性質,由公安司法部門的法醫檢驗鑒定,若屬于非正常死亡,包括火災、溺水等自然災害致死或工傷、醫療事故、交通事故、自殺、他殺等人為致死,由法醫所在單位簽發《死亡證》。
備注:辦理時間視死者的具體情況而定。若需要公證,則應持公安機關或醫院的死亡證明,到公證機構申請作公證。
3.人員失蹤證明
申辦流程是申請人要先報警,在下落不明滿2年后,再向人民法院填寫書面申請書(公安機關發布的協查通告和登報尋人啟事都能作為人員失蹤的起算時間)。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3個月。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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