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未離身被盜刷 為何有人全額獲賠有人僅獲賠40%
2015年09月06日 13:50
來源:浙江在線 作者:戚祥浩 陳海鷗
原來,陳先生在使用借記卡在該家娛樂場所消費時,卡內信息被向某偷偷復制,并利用偷窺方式記住了借記卡密碼。綜上,結合原、被告的過錯程度,法院判決陳先生自身承擔60%的責任,銀行承擔40%責任,即銀行方面賠償陳先生4.3萬余元損失及利息。
浙江在線09月06日訊日前,永嘉法院接連判決了兩起儲戶狀告銀行索賠案件:同樣是“卡未離身”被盜刷,有人可以得到銀行全額賠付,有人僅獲得被盜金額的40%賠付,這是怎么回事呢?
“卡未離身”卻頻頻被盜刷
今年3月7日晚11時,有人在吉林一家ATM機上,分四次取走了洪先生銀行卡上的2萬元存款,并產生196元手續費。可事發時,洪先生人在溫州,持有的銀行卡也明明就在身上。洪先生趕緊報案,然而,洪先生向銀行交涉索賠時,遭致拒絕。
該案目前還在偵破中。
無獨有偶,2014年4月29日凌晨,同樣在“卡未離身”情況下,陳先生手機提醒短信頻頻響起,他的借記卡被人在異地消費和取現,共損失了10.9萬余元。
陳先生慌忙把卡內剩下的32.8萬元轉走,并報案。一個月后,在海寧一家娛樂場所工作的向某落網。
原來,陳先生在使用借記卡在該家娛樂場所消費時,卡內信息被向某偷偷復制,并利用偷窺方式記住了借記卡密碼。
此后,向某和其同伙通過電話非法查詢卡內余額時,被發卡的銀行獲悉。銀行客服提醒陳先生,辦理掛失和換卡手續。不過,陳先生考慮到業務方面需要,僅僅修改了密碼。之后,他又把錢款存放到該張卡上。當陳先生再次在上述娛樂場所消費時,密碼又一次被向某偷偷記住。最終,導致了案發。
為何同樣經歷卻有不同結局?
對于洪先生銀行卡被盜刷一案,永嘉法院認為,銀行方面作為發卡行,未盡到對儲戶采取安全措施防范風險的義務,亦未能舉證證明儲戶在用卡過程中存在不規范使用銀行卡和密碼的行為,故銀行對洪先生的借記卡資金損失負有完全的過錯責任,應承擔賠償責任。洪先生請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20196元及相應利息,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對陳先生銀行卡被盜刷一案,永嘉法院認為,在當前,借記卡被非法分子復制、偽造而造成儲戶存款被竊取的事件時有發生。陳先生借記卡賬戶中的款項10.9萬余元系被不法分子利用偽卡盜刷、取現,應認定損失已經發生,銀行方面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陳先生申領借記卡時,并承諾“妥善保管密碼”,作為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密碼。而陳先生在娛樂場所刷卡消費時被不法分子通過偷窺知悉其借記卡密碼,可見陳先生在使用借記卡時沒有盡到“妥善保管密碼”的義務,陳先生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此外,銀行客服在陳先生借記卡被偽卡盜刷、取現之前,了解到不法分子非法侵入了解陳先生借記卡余額,曾電話提醒陳先生該卡存在安全隱患,要求陳先生掛失并換卡,陳先生僅采取暫時轉移存款和修改密碼,而沒有采取銀行客服主張的掛失并換卡意見,又再次存入巨款以致被偽卡取現、消費。
銀行在當下不能提高借記卡具有鑒別真偽的物理技術能力的情形下,在得知陳先生借記卡安全風險后提醒陳先生掛失和換卡,是銀行除提高物理技術能力之外的最佳選擇,銀行在一定程度上已盡到應盡的義務,亦應減輕銀行的責任承擔。綜上,結合原、被告的過錯程度,法院判決陳先生自身承擔60%的責任,銀行承擔40%責任,即銀行方面賠償陳先生4.3萬余元損失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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