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通報11起“四風”問題 半數以上涉及村干部
2015年09月02日 09:07
來源:浙江在線-今日早報
陳官富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因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萬元;因犯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萬元。姚建軍受到開除黨籍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王志華受到開除黨籍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昨天,杭州市紀委通報了12起發生在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典型案例,盡管杭州市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狀況比以往雖有明顯好轉,但一些基層黨員干部在執法、監督、服務領域和征地拆遷、“三資”管理等方面的違紀違法問題仍然突出,損害群眾切身利益,侵蝕黨群干群關系,為群眾所深惡痛絕。
杭州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將繼續把查處發生在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作為紀律審查的重要內容,強化監督執紀問責,堅持“一案雙查”,層層傳導壓力,嚴肅查處一批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和重點案件,并加大典型案件點名道姓通報曝光力度,切實發揮震懾警示作用。
文化館違規設立“小金庫”
2002年4月以來,上城區文化館將工作人員對外承接培訓、輔導等業務收入和辦公場地租賃收入存入文藝團體聯合會賬戶,用于工作人員獎金福利、就餐補貼等項目支出,共計90余萬元;同時,還存在虛列支出違規為單位職工支付停車包年費2萬元等問題。該館黨支部書記、館長黃寶森受到黨內警告處分。違規資金予以收繳。
市場監管局副所長索要好處費
2014年12月5日,下城區市場監管局天水所副所長王曄在負責處理侯某、姚某投訴某超市所售商品外包裝不符合規定及賠償事宜過程中,向投訴人索要好處費,并于當日下午收受現金5000元。王曄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違紀所得予以退還。
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
2008年至2009年,杭州市國土資源局江干分局原工作人員汪凱在被委派至杭州鐵路東站樞紐工程彭埠區塊負責集體土地征遷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44萬元;且在拆遷工作中濫用職權,給國家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汪凱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萬元;因犯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萬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街道食堂工作人員貪污伙食費
2012年8月至2014年4月,拱墅區大關街道綜合服務中心原工作人員魏強在大關街道管理食堂經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通過少列收入、多計支出的方式,騙取街道食堂伙食費用共計人民幣9.7萬余元。魏強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財產3萬元。違法所得予以退繳、退賠。
房政科科長騙領拆遷補償費
2005年,西湖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政科原科長陳官富在擔任副科長期間,伙同他人以妻子陳某等人名義違規辦理三墩鎮興隆橋90號公房房卡2張;在2008年至2013年期間,伙同他人陸續騙領上述2套公房的拆遷補償費、過渡安置費共計人民幣41萬余元,其中陳官富實得人民幣22萬余元并占為己有,后退清全部違法所得。陳官富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因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萬元;因犯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萬元。
村支書伙同村委會主任收取好處費
2008年至2012年期間,蕭山區衙前鎮南莊王村原黨總支書記姚建軍、原村委會主任王志華經事先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出借村集體資金給他人使用,利用職務之便從中收取好處費50余萬元。王志華另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姚建軍受到開除黨籍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王志華受到開除黨籍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借助土地征遷收受他人財物
2011年至2013年期間,時任余杭區星橋街道周楊社區居委會主任、黨支部委員、股份經濟合作社董事會董事的茹連根,利用協助政府從事涉及周楊社區土地征遷工作的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5.6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茹連根受到開除黨籍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醫院信息科人員為醫藥代表謀利
2005年至2013年期間,富陽區人民醫院信息科工作人員余國駿利用負責本單位計算機設備和信息系統維護管理的職務之便,為醫藥代表鄧某某等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好處費共計人民幣9萬元。余國駿受到開除公職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萬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村報賬員虛構支出侵占集體資金
2011年至2014年期間,桐廬縣舊縣街道合嶺村原黨總支委員兼村報賬員吳星海利用職務之便,虛構支出6筆,侵占集體資金8972元。吳星海受到開除黨籍處分。違紀所得予以追繳。
村支書私自截留工程款
2010年以來,淳安縣浪川鄉芳梧村原黨總支書記王昌平利用職務之便,索取和收受他人錢財;采取重復列支和不上繳的方式挪用公款,用于個人經營活動;私自截留村集體應歸還給他人的工程款歸己使用;冒簽他人之名,列支村集體資金160余萬元。王昌平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編造虛假資料套取拆遷安置房
2008年,建德市水利水產局原主任科員徐利根在擔任建德市洋安新區開發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第二拆遷組組員從事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安置工作期間,伙同他人編造虛假資料,非法套取拆遷安置房一套(經鑒定價值人民幣460950元)。徐利根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衛生院院長收受醫藥代表回扣
2011年至2014年期間,臨安市高虹鎮中心衛生院原黨支部書記、院長徐炳祥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相關醫藥代表及醫藥公司業務員所送的藥品回扣、好處費,共計3.62萬元。徐炳祥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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