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水澆頭”澆出6大問題 服務員未成年能免刑責?
2015年08月31日 06:34
來源:溫州網-溫州晚報
作者:金智寬
“開水澆頭”澆出6大問題 服務員未成年能免刑責?
8月24日晚,溫州市區第一橋“火鍋先生”17周歲服務員朱某,用滾燙開水澆傷林女士的事件,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本期麻辣問答欄目,試圖對這一事件從法律角度分析一些你所關心的問題。
1問
若林女士需要整容 費用由誰承擔?
經醫生診斷,林女士全身42%面積燙傷,燙傷部位包括頭臉、頸部、軀干、四肢等多處。醫生介紹,接下來主要對她進行抗感染、抗休克等治療,整個治療過程需要一兩個月。后期是否需要植皮手術還需視具體情況而定。有網友建議,林女士被燙傷后,可以去整容。
那么,如果是這樣,這筆整容費用該由誰來承擔?
醫院若給出需整容醫療建議
火鍋店承擔費用
解答: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服務員朱某作為火鍋店工作人員,向林女士提供就餐服務屬于履行工作職責,在此過程中造成林女士人身傷害,火鍋店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林女士此次受傷所遭受的經濟損失應當由賠償義務人,即火鍋店來承擔。如果整容費用屬于必要、合理的支出,應當作為賠償項目之一。如何判定整容費的合理性呢?應當考慮到林女士就診的醫院是否給出專門的醫療建議認為需要整容,以及林女士所從事的工作是否與外貌緊密相關。當整容費是必要及合理的支出時,火鍋店應當就該筆費用承擔賠償責任。
2問
網上謠傳商家賠72萬 發帖者有法律責任嗎?
事發當晚,有網友發帖稱,商家與林女士方面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傷者家屬向商家開價180萬元,最后商家賠了72萬元。對于這一說法,林女士的家屬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否認已經提出賠償要求,這一說法是謠言。發布不實信息,發帖者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點擊瀏覽超5000次
轉發超500次構成誹謗
解答:對于未經考證的事實不應當隨意散布,若發帖內容涉及誣告、誹謗,還有可能要承擔民事責任,更甚者要承擔刑事責任。《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6條的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構成誹謗罪。因此,任何人不應當發布沒有事實依據的言論。
3問
火鍋店負責人及當班經理行為有無不當之處?
據媒體報道,店里一位負責人看到林女士的微博后,經理就叫了朱某去訓斥了一番。隨后,朱某要求林女士刪除微博未果,去廚房開水間拿一個高腳杯接開水,不過被經理看見后拿去倒掉。當時,經理還勸朱某不要放心上。可是,朱某沒聽進去,在經理離開后又接了盆滾燙的水倒在女顧客身上。作為餐廳負責人或經理,遇到此類情況,事先處理時該注意什么?
若有教唆行為
則應承擔連帶責任
解答:首先,服務員朱某與火鍋店之間屬于勞動關系,火鍋店作為用人單位有權對本單位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管理。當班經理因為顧客投訴對朱某進行教育是公司內部的管理行為,并無不當之處。
拋開本案而言,店家在自己的員工被投訴時,應當積極勸導,化解矛盾,不能與員工一同指責顧客,或是教唆員工實施不法侵害的情形。如果因教唆而導致損害發生,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九條的規定,教唆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侵權行為最終構成犯罪的,教唆犯同樣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加入教唆的是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4問
林女士的賠償費該由誰出?
在此事件中,如果火鍋店向林女士支付賠償金,是否可以要求員工朱某賠償其損失?現在朱某是未成年人,他的監護人有沒有義務承擔賠償責任?
火鍋店可向朱某追償
解答:本案中林女士的醫療費用由火鍋店承擔賠償責任。由于朱某是故意燙傷林女士,火鍋店當然可以向朱某追償,由朱某賠償火鍋店遭受的損失。另外,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因此,是否可以要求朱某的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要看朱某是否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朱某是否有經濟償還能力。
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未滿十六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朱某通過在火鍋店勞動所得的報酬是其主要生活來源,則朱某從法律上來說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人,其監護人無需替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朱某還無法獨立生活,則其監護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并且朱某有財產的,應當先用于支付賠償金。
5問
朱某是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免于刑事處罰?
朱某未滿18周歲,若構成故意傷害罪,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法律上對未成年犯罪有哪些規定?
16周歲以上就應負刑責
解答:首先,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朱某雖未滿十八歲,但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鑒于朱某系未成年人,其心智相較于成年人來說要不成熟一些,因此刑法規定,對于未成年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其次,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這八種罪名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責令其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而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6問
朱某未滿18周歲 火鍋店聘用他 是否合法?
在此案中,有人說,朱某還只有17周歲,屬于未成年人。如果用人單位聘用類似朱某年紀的人,是否合法?
允許用人單位招用
滿16周歲未成年人
解答:我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由此可見,對于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法律允許用人單位招用。朱某已經17歲,火鍋店招用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在招用未成年人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首先,招用的未成年人必須達到法定年齡,即年滿十六周歲。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可以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但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其次,根據《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招用未成年工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未成年工登記表》,核發《未成年工登記證》,未成年工須持《未成年工登記證》上崗。再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最后,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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