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相關辦法為機關事務管理立規矩
2015年08月24日 06:37
來源:浙江在線-浙江日報 作者:黃宏
8月21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浙江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辦法還規定,不得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擅自建設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機關辦公用房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審批程序。
8月21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浙江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辦法規定,要建立健全經費管理標準,機關運行實物定額、服務標準以及相應的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并及時調整;政府各部門按照預算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執行和調整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不得超預算或者無預算支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于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或者因公出國(境)等。
辦法規定,政府各部門按照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一并編報政府采購預算;年度內追加或者調整的部門支出預算中屬于政府采購項目的,應當同時追加或者調整政府采購預算;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在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項目,政府各部門應當參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制定內部管理制度,規范采購行為,完善監督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為了加強對政府機關辦公用房的統一管理,實行產權統一、調劑統一、維修統一。辦法規定,對機關辦公用房要實行統一權屬登記。省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產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統一登記為省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實行統一管理,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各部門辦公用房和土地使用權的統一權屬登記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省有關規定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根據辦公用房配置標準、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合理核定政府各部門辦公用房面積指標,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統一調劑計劃或者方案。政府各部門超過核定面積的辦公用房,以及因新建、調整辦公用房和機構撤并等原因騰退的辦公用房,移交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收回后統一調劑使用,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需要增加辦公用房的,在本機關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本機關現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整合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
此外,辦法還規定,不得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擅自建設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機關辦公用房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審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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