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啟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 小企業可貸300萬
2015年08月16日 11:29
來源:溫州網–溫州日報
近日,溫州市出臺《關于開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工作的意見》,今后不需提供抵押或擔保,小型企業最高可貸300萬元;個體工商戶、城鄉創業者最高可貸100萬元。為防止貸款資金“不務正業”,《意見》規定,以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方式的貸款資金規定只能用于生產經營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費及其他用途。
小微企業融資難有望進一步緩解。近日,溫州市出臺《關于開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工作的意見》,今后不需提供抵押或擔保,小型企業最高可貸300萬元;個體工商戶、城鄉創業者最高可貸100萬元。
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是指符合條件的各類小微企業,其生產經營活動中無抵押(抵押不足)或無擔保但急需向銀行貸款,可由其向保險公司投保,以銀行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貸款保證保險。若貸款到期后,小微企業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履行還貸義務的,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銀行貸款損失賠償責任。早在2012年,溫州市分別在龍灣、樂清和瑞安三地開展試點,并取得實質性進展。
《意見》規定,在支持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城鄉創業者和農業種養殖大戶的基礎上,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將優先支持科技人員、高校畢業生、境外人才等各類創業者,重點支持溫州市電氣、鞋業、服裝、汽摩配、泵閥五大支柱產業和網絡經濟、旅游休閑、現代物流、激光與光電、臨港石化、軌道交通、通用航空、新材料、文化創意、生命健康十大新興產業,著力支持中小型科創企業和列入“小升規”培育庫企業或規上企業。
其中,借款人為個人的須已在溫州市范圍內連續居住3年以上,具有固定的住所;申請貸款的城鄉創業者還須擁有溫州市常住戶口,并由其直系親屬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借款人為企業的,應具有1年以上的連續經營記錄,企業法人代表(或實際控制人)須承擔無限擔保責任,企業不得有欠繳稅費、逃廢債務等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記錄。
為防止貸款資金“不務正業”,《意見》規定,以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方式的貸款資金規定只能用于生產經營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費及其他用途。向小微企業單戶發放貸款金額不超過300萬元,個體工商戶、城鄉創業者單人不超過100萬元,農業種養殖大戶單戶不超過50萬元。當借款人欠息連續達3個月以上或貸款到期后1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銀行催收未果的,可向保險機構提出索賠,并向保險機構提供出險、追償等情況,保險機構按照約定向銀行理賠。履行完上述償付責任后,保險機構應向借款人和擔保人繼續追償;追償獲得借款人的還款,應按照銀行與保險機構實際承擔損失的比例在各方之間進行分配。
為了減輕借款人融資成本,《意見》要求試點銀行和保險機構根據借款人實際風險和資信狀況分別實行差別化利率和保險費率,其中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1.3倍,保險機構保證保險年化費率原則上不超過貸款本金的3%,對優質客戶、續保客戶應給予適當費率優惠,貸款期限一般在1年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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