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已經成為寧波市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途徑。近年來,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發展迅速,全市共有各類人民調解組織4683個,專職和兼職人民調解員18895名,年均化解糾紛12余萬件,調解成功率在95%以上。寧波市委市政府明確提出要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更好發揮人民調解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的重要作用。
從國家立法層面看,由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規定比較原則,如對人民調解的范圍、組織形式、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聯動工作、保障措施等問題不夠明確,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予以補充和細化。因此,在立足我市實踐,借鑒外省、市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寧波市人民調解條例,能夠從法制層面固化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有益經驗,提升和規范人民調解工作,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關于人民調解的概念與原則
根據人民調解法的規定,《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對人民調解作了定義,規定:"本條例所稱的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原則作了具體的規定。第二款也規定了人民調解不收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