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負重債難還,擅自低價轉讓財產給親屬
2013年04月09日 08:41
來源:錢江晚報 作者:陳翔
身負重債難還,股權轉讓給女兒,女兒又轉讓給親屬 身負重債難還,擅自低價轉讓財產給親屬
播報人:韓曉紅柳晨碩
一對夫婦,姓林,對外負債3000多萬元。為了逃避債務,他們將手中持有的價值近1000萬元的某服裝公司股權,以95萬元的低價,轉讓給了親生女兒小慧。
隨后,小慧又將股權無償轉讓給了她的姨父李某、姨母劉某。李、劉再將該股權無償轉讓給姐妹、妹夫。
眾多債權人知道了這事,向象山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林某夫婦轉讓股權的行為,并確認小慧、李某、劉某等各親屬間轉讓股權的行為無效。
2007年至2010年期間,林某夫婦以投資經營為由,以個人名義四處借款,至2010年7月,兩人對外負債已達3000余萬元,其中大部分債務已進入法院執行程序。
2010年8月,林某夫婦在未通知任何債權人的情況下,將持有的某服裝公司80%的股權,以9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女兒小慧。而在當時,這家服裝公司總價值達1000多萬元。
為造成轉讓款已支付的假象,小慧在受讓股權的當日,從舅舅處借取95萬元款項,匯付至父母賬戶。
為了更加順利地逃避債務,隱藏已經轉讓的股權,去年1月,小慧將這筆股權無償轉讓給姨父李某、姨母劉某。之后,李、劉又將股權無償轉讓給李某的姐妹及妹夫。
以上股權轉讓行為,均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金某等債權人聽說有關情況后,趕緊找到象山法院。
經過法院審理查明及林某夫婦自認,95萬元的轉讓價與服裝公司股權的實際價值相比,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
林某夫婦在還沒還債的情況下,擅自低價轉讓財產,導致法院強制執行時林某夫婦無財產可供執行,之前的轉讓行為予以撤銷。
小慧與李某、劉某及其他親屬間的股權轉讓,屬惡意串通,各親屬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也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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