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為多拿拆遷款與兒媳結婚 稱被政策逼迫
2013年03月22日 09:15
來源:現代金報 作者:姜棟 葉萌茗
公公為多拿拆遷款與兒媳結婚 稱被政策逼迫
被告:不會縱容亂倫行為
被告寧波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辯稱,賴某和陳XX均是農村戶口,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農村戶籍登記需要村集體協助辦理,村集體應為戶籍遷移開具證明。但是,因為上王村村委會以不合社會公德及倫理規范為由,拒絕給陳XX開出相關證明材料,故而原告在申請戶籍遷移時,并未出具該項材料。根據《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被告依法告知了原告需要補充材料,應去村民委員會蓋章證明。被告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不存在所謂的行政不作為。
陳XX在高新區公安局所作的筆錄中稱,“我與賴某結婚,按照國家政策,賴某與我孫女小陳的戶口可以隨我遷入上王村。”“我和賴某結婚也是沒辦法,是政策逼迫我這么做的。”
對此,被告律師施周認為,陳XX與原配“離婚”之后,仍生活在一起;而賴某與陳XX的兒子陳X“離婚”之后,也是生活在一起;陳XX和賴某的婚姻是不真實的,而是利用“假結婚”的方式隱瞞事實真相、編造虛假事實,以達到違法遷移賴某、小陳戶籍的目的。
施周說,陳XX與賴某是公公與兒媳的關系,情況非常特殊,所在村村民對此意見很大,“原告的行為是一種不應被社會接受和容忍的行為。如果準許這種情況下的戶籍遷移,就是默許和縱容這種亂倫行為,必將與法律的宗旨和目的不符,同時也必將損害社會良好的道德風尚和社會公共利益。同時原告的戶籍遷移申請證明材料不齊全,被告已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不存在行政不作為。”
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之所以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江東法院給出的依據是,被告工作人員在收到原告的申請后對原告進行了口頭答復,要求其提供上王村村民委員會的同意戶籍遷移的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及參考《公安部三局關于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一“關于登記范圍”第3點即“為群眾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遷移手續開具證明”、《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被告工作人員已對原告進行了口頭答復,并告知其應取得村民委員會證明,程序上并無不當,并不存在行政不作為的行為,原告起訴要求確認被告行政不作為違法無相應事實和法律依據。
陳XX的代理律師施先生表示,陳XX等人將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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