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法官用國際視野作出368萬"天價"人身賠償判決
2015年12月02日 06:15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董小軍
北京時間12月1日凌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宣布,人民幣被正式納入SDR(特別提款權的英文縮寫),人民幣國際化進程開始了嶄新的一頁。此案發生于1999年,寧波港務局一位引航員登上巴拿馬籍貨輪“春天商人”號執行任務,由于船上軟梯突然斷裂而摔落,導致終身截癱。
北京時間12月1日凌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宣布,人民幣被正式納入SDR(特別提款權的英文縮寫),人民幣國際化進程開始了嶄新的一頁。其實,早在14年前,寧海海事法院就在一起涉外海上人身損害賠償案中,行使中國司法權,引用SDR標準,判決國外被告向中國受害者賠償人民幣368萬元,這一數額為當時國內普通人身損害賠償約20倍,也大大超過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最高限額為每人80萬元的標準。
此案發生于1999年,寧波港務局一位引航員登上巴拿馬籍貨輪“春天商人”號執行任務,由于船上軟梯突然斷裂而摔落,導致終身截癱。此后,他向寧波海事法院起訴,要求“春天商人”號船東,巴拿馬古德吉爾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賠償759萬元。經過審理,寧波海事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差旅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人民幣3685581.53元。2001年11月30日,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被告上訴,維持一審判決,這是當時國內在自然人受傷索賠訴訟中,實際獲得賠償金額最大的案例。
那么,海事法院當時究竟根據什么,作出這樣一個引人注目的判決的呢。該案主審法官、現任寧波海事法院執行局局長鄔先江昨天回憶舊案,作了詳細解釋。當時,法院經過核算,按照涉外索賠案的標準,確認原告因治療而發生的醫療費、殘疾用具費、護理費、營養費、差旅費等為29萬余元人民幣,繼續治療費為168萬余元,出院后的護理費24萬元,因殘疾不能繼續工作的收入損失為136萬余元。此外,法院還根據剛實施不久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受害人的具體情況,確認了1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
原告當時要求的索賠數額為759萬元,被告提出,這個數額缺乏法律依據,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為每人80萬元,而被告的索賠額高出近10倍。而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規定是1992年制定的,基本依據是《民法通則》,但從1992年到1999年,我國的物價指數發生了重大變化,醫療費用大幅度增加。更為關鍵的是,此規定與1993年實施的我國《海商法》的相關條款相抵觸,并不適用本案。《海商法》接軌相關的國際法律,規定海事賠償標準應與船舶噸位相聯系,“春天商人”號輪總噸位達7624噸,人身損害的最高賠償額可達312.27萬SDR(當時,1SDR約等于1.4美元),按照這一標準,海事法院最后確定的賠償金額為368萬元人民幣,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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