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等副省級城市“四套班子”負責人納入中央巡視
2015年08月14日 07:54
來源:鳳凰寧波綜合
寧波等副省級城市“四套班子”負責人納入中央巡視
8月13日晚,中共中央授權新華社全文發布了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條例擴大了巡視范圍,在中央巡視組對省區市“四套班子”開展巡視的基礎上,將“副省級城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主要負責人”納入巡視范圍。
目前,全國共15個副省級城市,分別是:哈爾濱市、長春市、沈陽市、大連市、青島市、南京市、寧波市、廈門市、武漢市、廣州市、深圳市、成都市、西安市、濟南市和杭州市。
而這,也意味著包括寧波在內的15個副省級城市的“四套班子”主要負責人將納入巡視范圍。

巡視是黨內監督的“利劍”,巡視工作條例是發揮這一“利劍”作用的重要制度保障。
中共中央13日授權新華社全文發布了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條例將黨的十八大以來許多行之有效的巡視工作方針和經驗做法,以黨內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將使巡視這把“利劍”更準、更快、更靈活。
目標更準:“六大紀律”增加新意涵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突出表現為聚焦“一個中心”、圍繞“四個著力”,即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這個中心開展巡視監督,著力發現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一把手”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執行政治紀律、選人用人等四個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中央紀委對巡視移交的萬慶良、譚力、武長順、陳鐵新、隋鳳富、梁濱、朱明國等一批中管干部問題線索進行了立案查處,中央組織部也根據巡視發現的選人用人問題對數百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了嚴肅處理。
修訂后的巡視工作條例,緊扣黨的政治、組織、廉潔、群眾、工作和生活“六大紀律”,對“四個著力”監督內容作出新的概括,對巡視內容作出較大調整。
條例明確規定,巡視組要著力發現以下問題: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拉幫結派等問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拉票賄選、買官賣官,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
范圍更大:“全覆蓋”寫入意見總則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巡視工作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
2014年,中央巡視工作節奏明顯加快,由上年的2輪增至3輪,一年間完成了對20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常規巡視,以及對19個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專項巡視。2015年,中央巡視再“加碼”——巡視組由10個增至13個,并實行“一托二”,每個組巡視兩家單位,僅已開展的頭兩輪巡視就已覆蓋46家單位。據統計,中央巡視對象共有285個,省區市巡視對象更是高達8607個,本屆任期內完成巡視“全覆蓋”任務十分艱巨。
為使“全覆蓋”成為“剛性”要求,確保如期完成任務,修訂后的巡視工作條例將“實現巡視全覆蓋、全國一盤棋”明確寫入“總則”。
此外,條例還對巡視對象作了重新界定,擴大了巡視范圍,在中央巡視組對省區市“四套班子”開展巡視的基礎上,將“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副省級城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主要負責人”以及“中央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國家機關部委、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干企業、金融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納入中央巡視范圍,并對省一級巡視對象和范圍作出相應規范。
招式更活:巡視組長授權按任務定
早在2013年,首輪中央巡視就改進方式方法,開始探索實行“三個不固定”——組長不固定、巡視對象不固定、巡視組和巡視對象的關系不固定。自此,巡視組組長摘下“鐵帽子”,實現了一次一授權。修訂后的巡視工作條例明確規定,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并授權。
專項巡視也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工作的一大創新舉措。與常規巡視不同,專項巡視更加機動靈活,或者圍繞一人一事、一個項目、一筆資金展開,或者對已巡視過的地方和部門殺個“回馬槍”;打法“靈準狠”,循著問題線索而去,直切要害,定點突破;節奏“短平快”,一個月內完成任務,不拘泥于復雜的工作流程等的限制,出其不意,攻其不備。
2014年,中央先是分兩輪對6個單位開展了專項巡視試點,隨后又把當年第三輪巡視的13個單位全部列為專項巡視對象。自此,專項巡視工作進入常態化。
這次修訂明確將“專項巡視”寫入巡視工作條例,規定“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所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視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
打鐵還需自身硬。條例規定,巡視組不得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并將“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的”列為對巡視工作人員責任追究的情形。
近日,中央紀委副書記張軍同志接受了人民日報記者的采訪,就巡視工作條例修訂和頒布實施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修訂歷時近兩年,確保可執行、易操作,重在貫徹
問:我們了解到,巡視工作條例修訂歷時近兩年,請您談談這次條例修訂的原則、過程和特點。
答:條例修訂工作自2013年10月啟動,歷經調研、論證、反復修改、不斷完善的過程。原試行條例共有6章49條,修訂后共7章42條。這次修訂將原條例第二章“機構設置”和第四章“人員管理”合并為“機構和人員”一章,增設第三章“巡視范圍和內容”、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權限”;刪除10條,增加3條。修訂中,我們始終堅持以下原則:一是遵循黨章。與黨內有關法規精神一致,做到銜接順暢、規范準確。二是與時俱進。充分吸納實踐創新成果。三是突出重點。重點解決事關巡視工作發展的重大問題。四是必要可行。確保可執行、易操作,重在貫徹。
強調黨委履行巡視工作主體責任,改進巡視工作領導體制
問:巡視工作條例明確規定,黨委履行組織領導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請問這方面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各級黨委應承擔主體責任,做好巡視工作是落實主體責任的具體化。為進一步督促落實主體責任,巡視工作條例明確規定“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強調“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應當及時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匯報,研究并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并將“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領導巡視工作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納入責任追究范圍。這些具體要求,使黨委組織領導巡視工作有了明確規范和制度保障。
問:巡視工作條例對巡視工作領導體制和機構設置作了較大調整,請您介紹一下有關情況。
答:巡視工作條例改進了巡視工作領導體制,明確要求“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巡視工作的領導”。這一規定,將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對省區市巡視工作原“指導”關系改變為“領導”關系,是巡視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重大創新,為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督促省區市黨委和巡視機構落實巡視工作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執行中央關于巡視工作的決策部署、按照中央要求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提供了法規依據。在此基礎上,巡視工作條例對加強巡視機構建設也提出了具體措施。一是規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同時對領導小組工作職責作出新的規范;二是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黨委工作部門,設在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同時賦予巡視辦“統籌、協調、指導巡視組開展工作”的職責;三是強調“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并授權”。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中央對巡視機構建設的部署要求,符合巡視工作實際,使巡視工作的組織基礎更加堅實。
落實巡視全覆蓋,聚焦“一個中心”,圍繞“四個著力”
問:巡視工作條例對落實巡視“全覆蓋”要求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一是在“總則”中,將“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實現巡視全覆蓋、全國一盤棋”作為中央和省區市黨委以及巡視機構總的目標和任務。二是按照全覆蓋要求,對巡視對象和范圍作了重新界定,在中央巡視組對省區市四套班子開展巡視的基礎上,將“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副省級城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委員會黨組主要負責人”以及“中央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國家機關、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干企業、金融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納入中央巡視范圍,對省一級巡視對象和范圍也作了相應規范。三是為保障實現全覆蓋,切實加快巡視進度和節奏,增強巡視威懾力,規定“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所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巡視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巡視方式與全覆蓋要求相適應。
問: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工作的重大創新就是聚焦“一個中心”、圍繞“四個著力”,請問巡視工作條例對巡視監督的內容是如何規定的?
答:巡視工作條例規定“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并圍繞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對“四個著力”監督內容作出了新的概括。這樣規定,體現并要求巡視工作必須始終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這個中心,既解決了巡視內容過于寬泛問題,又做到嚴格用紀律衡量規范黨員干部行為,同時也與正在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銜接。
拓寬巡視發現問題途徑,明確要求巡視情況“雙反饋”、整改“雙報告”
問:巡視工作條例賦予巡視工作哪些新的工作方式和權限?
答:巡視工作條例將黨的十八大以來一些行之有效的創新做法充實進來,增加了“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等方式,對原條例規定的受理信訪、到有關地方(單位)或者部門了解情況、提請有關單位協助等三種方式進行了修改,并增加了“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批準的其他方式”這一授權性條款,這些規定進一步拓寬了巡視發現問題的途徑。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工作方式的改進,為巡視發現問題提供了有力武器,同時也意味著賦予了巡視工作更大權限,嚴格依紀依規開展巡視就顯得更為重要。為此,條例規定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并將“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列為對巡視工作人員責任追究的情形。
問:巡視工作條例在巡視成果運用方面有哪些新的規定和要求?
答:一是明確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職責。規定“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應當及時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匯報,研究并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二是實行巡視情況“雙反饋”。明確“經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同意后,巡視組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三是規定整改情況“雙報告”。要求“被巡視黨組織收到巡視組反饋意見后,應當認真整改落實,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四是賦予巡視機構督辦職責。強調“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巡視組采取適當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視地區(單位)整改落實工作并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五是強化黨員、干部和群眾監督。提出“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監督。”
新聞助讀:
副省級市(副省級城市)正式施行于1994年2月25日,其前身為計劃單列市,在此基礎上,將濟南市、杭州市納入,共16個城市。1997年,重慶市成為直轄市。故副省級市目前共計15個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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