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購的車型沒了 要不要雙倍返還定金?
2015年07月29日 07:32
來源:東南商報 作者:胡珊
千挑萬選的車型,交了定金,汽車銷售公司才告知沒車,也不愿意雙倍返還定金,理由是合同里約定的是“車到提車”。小方很氣憤,和銷售公司協商了幾次未果,將對方告上法庭,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汽車購車合同,并要求汽車銷售公司雙倍返還定金20萬元。
這種情形法官也碰到過,教你怎么應對“車到提車”格式條款
千挑萬選的車型,交了定金,汽車銷售公司才告知沒車,也不愿意雙倍返還定金,理由是合同里約定的是“車到提車”。這樣的情形該怎么辦?最近,北侖小伙子小方將4S店告上了法庭。
今年3月,90后小伙子小方在北侖一家汽車銷售公司預訂了一輛奧迪A7,車價50多萬,訂車的當天,他很爽氣地付了10萬元定金,并滿心歡喜等著提車。
可是他左等右等,遲遲沒等到汽車銷售公司的提車通知。小方急了,多次詢問,汽車銷售公司才告訴他這款車型沒有了。
小方很氣憤,和銷售公司協商了幾次未果,將對方告上法庭,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汽車購車合同,并要求汽車銷售公司雙倍返還定金20萬元。
庭上,雙方爭議的焦點集中在“車到提車”的條款上。小方認為,車到提車,也就是汽車銷售公司可以隨時要求他提車。但汽車銷售公司負責人稱,“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并沒有約定具體的交車日期,‘車到提車’只代表如果有車,購買者就可以來提車,并不構成對汽車銷售公司交車時間的約束”。
“車到提車”是很多購車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小方遭遇的問題,承辦法官前不久也遇到了同樣的事情,不過根據基本的法律經驗,法官在與4S店簽訂購車合同時,針對“車到提車”的格式合同約定,特意又讓汽車銷售人員在后面注明了具體的交車日期,并讓他簽下了名字。當被告知這款車型4S店已經進不到貨時,法官依據這一備注的條款與4S店私下達成了協議,由4S店雙倍返還了定金。
“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交車日期,汽車銷售公司沒有按約定時間交車,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交車日期沒有作明確約定,‘車到提車’的合同條款表述并不能認定汽車銷售公司構成違約。”
法官跟小方交流了自己的購車經驗后,小方也耐下性子和汽車銷售公司談了下一步處理方案。最終汽車銷售公司答應以比較優惠的價格把奧迪A7換成A8,小方也在撤訴后提了新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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