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條例獲批
2011年12月19日 08:33
來源:寧波日報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申請后,應當告知雙方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患方對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醫療機構索賠金額一萬元以上(不含一萬元)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通知保險機構參加。
公 告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十三屆第三十三號)
《寧波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條例》已報經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11年11月25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2月8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依法處置醫療糾紛,保護患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工作,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療機構和患方之間因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引發的爭議。
第三條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應當遵循預防為主、依法處置、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預防與處置醫療糾紛,協調解決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醫療機構做好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置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維護醫療機構治安秩序,并對醫療機構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監督管理醫療責任保險工作。
第五條 患方所在單位和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醫療糾紛的處置工作。
第六條 市和縣(市)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平等原則,尊重當事人的權利。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收取費用,調解工作經費由本級人民政府保障。
第七條 公立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其他醫療機構自愿參加醫療責任保險。
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醫療機構,其醫療責任保險費從醫療機構業務費中列支。
第八條 承擔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可以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合理厘定保險費率,并根據不同醫療機構歷年醫療糾紛發生情況,實施差異費率浮動機制。
第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發揮新聞輿論的宣傳、引導、監督作用,倡導建立文明、和諧的醫患關系,推動醫療糾紛的有效預防和依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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