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出臺新政遏制囤炒工業用地
2011年11月29日 08:59
來源:寧波晚報 作者:程旭輝 樓立明 向琰
招商引資過程中,憑借當初會上馬好項目之類的承諾,一些企業以每畝二三十萬元的低價“吃”進土地,之后卻只是讓土地閑置在那曬太陽,過幾年再以每畝一兩百萬元,甚至更高的價格出手——這些年,在寧波市工業用地領域
招商引資過程中,憑借當初會上馬好項目之類的承諾,一些企業以每畝二三十萬元的低價“吃”進土地,之后卻只是讓土地閑置在那曬太陽,過幾年再以每畝一兩百萬元,甚至更高的價格出手——這些年,在寧波市工業用地領域,此類“囤”、“炒”惡習時有發生,并導致寶貴的土地資源得不到有效利用。
最近,國土部門特別起草了《關于進一步促進集約用地的通知》的新政策,并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于今年12月14日起正式實施。11月28日,寧波市國土資源局就該用地新政作出詳細解釋。
事先設定拿地“門檻”
按照新政策,今后,寧波市每塊工業用地在出讓之前,都將事先設定拿地“門檻”。
這些“門檻”,具體包括:拿地企業的注冊資金必須達到多少;企業所從事的行業、要上馬的項目等,必須符合國家及本地的產業政策;廠房必須在幾年內竣工,項目必須在幾年內投產;項目的投資額及投產后的產值、稅收等,必須達到一定標準;企業至少要經營多少年……等等。至于細化的各項拿地“門檻”,政策明確由各級政府(開發園區管委會)制定。“達不到這些準入要求的企業,就沒有資格參加某塊工業用地的招拍掛,也就肯定拿不到地。”寧波市國土資源局有關負責人表示。
拿地后必須建設、投產
如果一家夠上準入“門檻”的企業,已經拿了地,但其廠房卻沒有及時建設,或者雖然廠房已建而沒有運行實際項目,又或者已投產但產值、稅收等達不到規定標準,會有什么后果?寧波市國土資源局有關負責人說:“輕則整改,重則由政府原價收回土地。”
此次用地新政,創新性地制訂了一項“產業建設用地分階段權證管理”的條款。按照該條款,今后,一家企業在拿到一塊工業用地并付清全部地價款后,必須通過兩道“關卡”,才能最終拿到有完全產權的土地證。
第一道“關卡”,是建設關。政策明確,一個產業項目的土地開發建設期限一般為2—3年,拿地單位只有在這個期限內把項目建成——國土部門會對項目是否確實建成作驗收,方可領取到新的土地證,繼續使用這塊土地。
第二道“關卡”,是投產關。政策規定,項目投產初始運行期一般為3—5年。這其間,相關政府部門會對項目的投資強度、環保能耗等是否符合當初拿地時的約定,進行認定;如果沒有通過履約情況認定,企業不得轉讓房屋所有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即沒法賣房賣地,并會被要求整改。而待項目投產初始運行期期滿,企業產能依然不足協議約定的50%,或年稅收不足協議約定的30%,則一律終止土地出讓合同,土地按原出讓價(不計利息)由政府收購——如果當時的市場價比 原出讓價低,政府回購價不超過市場價。
想賣地退出也有限制
即便是企業通過了上述兩道“關卡”,想賣地退出,也是有限制的。
“如果這家企業是在開發園區的規劃范圍內,接手其所售賣土地的受讓人,必須符合開發園區產業功能規劃和產業準入條件,不然企業即便找到了下家也賣不成地。”寧波市國土資源局有關負責人表示。
同時,政策也規定,在工業用地出讓時,可以事先約定政府或政府土地儲備機構為第一收購人。即這塊工業用地今后要賣,必須優先賣給政府或政府土地儲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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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二進三”政策作重大調整
老廠房改造成商用房最多30%可銷售
在此次用地新政中,還就城區內的老廠房“退二進三”政策——即將老廠房重新開發改造成商業用房或辦公房、發展商業服務業,作出了重大調整:企業自行或合作改造升級老廠房的,其建成后的商用房,最多有30%計入容積率的建筑面積,可以分割出售。
為“激活”城區內的一些閑置老廠房,去年8月底,寧波市政府曾專門出臺政策,明確符合條件的老廠房可以“退二進三”、發展商業服務業。當時規定,改造后的老廠房一概不允許分割出售。
按照新的政策,企業可以通過兩條途徑讓老廠房“新生”。其一,每年繳納一定的土地收益金,利用原廠房發展商業服務業。其二,一次性補繳一定的土地出讓金,將土地性質由原工業用地轉變為商業服務業用地,再自行改造升級老廠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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